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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yǎng)豬] 食藥監(jiān)總局:13類食用農產品禁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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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6-1-12 09:15: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食藥監(jiān)總局:13類食用農產品禁止銷售


  從今年3月1日起,農貿市場等農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需設置農產品檢查制度,批發(fā)市場需對場所內所售農產品進行抽檢并記錄,同時,13種禁止銷售的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近日發(fā)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從3月1日起,進入批發(fā)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將接受批發(fā)市場的抽檢,而農貿市場等農產品集中交易場所也將建立農產品檢查制度。


  根據《辦法》,農貿市場等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huán)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值得一提的是,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yǎng)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此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需由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需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


  在銷售者義務方面,《辦法》規(guī)定了13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禁售農產品將依照食品安全法給予相應處罰。


  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1.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3.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6.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7.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8.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12.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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