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237—1998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8年3月2日批準 1998年10月1日實施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畜類屠宰加工應具備的基本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的豬、牛、羊屠宰廠(場)。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括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發(fā)面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GB l2694—90 肉類加工廠衛(wèi)生規(guī)范
GB 13457—92 肉類加工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驗收間
畜類進廠后檢驗接收的場所。
3.2 隔離間
隔離可疑病畜,觀察、檢查疫病的場所。
3.3 待宰間
宰前停食、飲水、沖淋的場所。
3.4 急宰間
屠宰病、傷畜的場所。
3.5屠宰加工間
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片肉的場所。
3.6 分割肉加工間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場所。
3.7 副產品整理間
心、肝、肺、脾、腸、胃、腎及頭、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場所。
3.8 有條件可食肉處理間
采用高溫、冷凍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條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蟲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場所
3.9 不可食用肉處理間
3.10 非清潔區(qū)
致昏、放血、燙毛、剝皮和內臟、頭蹄加工處理的場所。
3.11 半清潔區(qū)
從冷水池或剝皮后到同步(或編號對照)檢驗的場所。
3.12 清潔區(qū)
整修、復驗、胴體加工、心肝肺加工、暫存發(fā)貨間、分級、計量等的場所。
4 屠宰廠(場)選址
4.1.畜類屠宰加工廠(場)選址除應符合GB l2694—90中4.1的要求外,還應選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遠離水源保護區(qū)和飲用水取水口,避開居民住宅區(qū)、公共場所以及畜禽飼養(yǎng)場。
4.2 畜類屠宰加工廠(場)應設在交通運輸方便,電源穩(wěn)定,水源充足,水質符合GB 5749,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件良好,無有害氣體、粉塵、污濁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區(qū)。
5 畜類屠宰廠(場)應具備的條件
5.1 車間
應設置與屠宰加工量相適應的驗收間,隔離間、待宰間、急宰間、屠宰加工間、副產品整理間、有條件可食用肉處理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
5.2 廠區(qū)布局
廠(場)內應設置非清潔區(qū)、半清潔區(qū)和清潔區(qū)。原料、產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5.3 加工機械
廠(場)應配置與屠宰加工量相適應的屠宰加工設備、產品專用容器、專用運載工具。
5.4 化驗室(檢驗室)
廠(場)內應設有化驗室,配備相應的消毒藥品和檢驗儀器。
5.5 照明
屠宰加工作業(yè)場所的照明設施應齊備,屠宰和分割車間工作場所照度不應小于751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應小于1501x,分割操作面照度不應小于200lx,檢驗操作面照度不應小于3001x。
5.6 污水處理和排放
屠宰廠(場)內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放應符合GB 13457的規(guī)定。
5.7 屠宰設備
5.7.1 豬屠宰懸掛輸送設備
放血線軌道面應距地面3—3.5m;胴體加工線軌道面距地面高度為:單滑輪2.5~2.8m,雙滑輪2.8~3m;自動懸掛輸送機的輸送速度每分鐘不超過6頭;掛豬間距應大于0.8m。
5.7.2 牛屠宰懸掛輸送設備
放血線軌道面應距地面4.5~5m,掛牛間距不小于1.2m。
5.7.3 羊屠宰懸掛輸送設備
放血線軌道面應距地面2.4~2.6m,掛羊間距應大于0.8m。
5.7.4 應設置疑似病畜吊軌叉道,用于運送病畜和需化制的頭、蹄、尾、胴體、內臟等。
5.7.5 采用懸掛法屠宰牲畜時,應在牲畜擊昏處設置存放回空滑輪及掛套蹄鏈的裝置。
5.8 分割加工
熱分割加工環(huán)境溫度不得高于20℃,冷分割加工環(huán)境溫度不得高于15℃。
5.9 產品貯存
需貯存的產品按產品標準要求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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